职权名称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 |
编码 | 120102ZJWXK0800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配套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84122126 电子邮箱:hdqzjwptgl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