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编码 | 120102ZJWQT1101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网上或现场备案-申报备案抽查-图纸检查-检查结果公告-设计违法处理-不备案的处理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 2.第一步:网站或现场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市公安局消防局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向具有分工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其对应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业务受理场所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和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步:确定抽查对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1、下列工程项目的备案抽查工作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受理:(1)含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丙类厂房的工业项目;(2)含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丙类仓库的工业项目;(3)含有高层工业建筑的工业项目。2、未列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抽查受理的其他工程项目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第三步:现场抽查。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第四步:检查结果公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完成工程检查、制作工程检查记录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五步:工程复验。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工程项目,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第六步:不备案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 3.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84129280 电子邮箱:hdqzjwxfy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