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照明设施或功能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编码 | 120102ZQB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确需改变、移动、拆除的,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灯光工程技术规范。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改变、移动、拆除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向功能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投掷物体;(三)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四)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五)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功能照明设施;(六)擅自操作功能照明开关设施;(七)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八)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3、《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第五条: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设立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和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完成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教育处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普通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普通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4212880 电子邮箱:hdqzqbzh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6号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