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02SCJXK0103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241395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