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02SCJXK0104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将本文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材料; 5.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收缴证照; 8.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241395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