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编码 | 120102SCJXK0104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将本文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241395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