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事项备案登记 |
编码 | 120102SCJXK0104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将本文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材料; 5.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发放备案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241395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