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02SCJQT0106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材料; 4.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 5.按时办结; 6.收缴证照; 7.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241395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