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 |
编码 | 120102SCJQT08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和网络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作出处罚决定--记入信用档案--公示 |
责任事项 | 1.收集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公司、企业相关信息; 2.将处理决定记入信用档案; 3.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
监督方式 | 电话:241395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