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2SCJJC16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 第三十三条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 国务院第405号令)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 第四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各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241395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