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编码 | 120102JYJQT08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民办与继续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公示评估标准---日常监督---年检评估---公示结果 |
责任事项 | 1.区教育局成教科依法制定民办学校的评估标准。 2.区教育局成教科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年检评估结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110243 电子邮箱:hdqjyjmb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十四经路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