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情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2SHLJC0400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 |
实施机构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2.审查环节责任:向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村居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街道计生部门审核; 3.审批环节责任:街道计生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发证环节责任:街道计生部门审核通过的,受理地的街道计生完成发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184191、24660694 电子邮箱:hdqshljdggfw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东兴路7号上杭路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