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
编码 | 120102SFJ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科、行政复议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对应当补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补正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4.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123098 电子邮箱:hdqsfjf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