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处理 |
编码 | 120102SFJQT04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3年7月27日第十八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法治宣传教育提示或者整改建议,必要时进行约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整改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的,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司法局(法治宣传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问题—审查—责令整改—处理 |
责任事项 | 1.根据未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处理程序; 2.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3.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法治宣传教育提示或者整改建议,必要时进行约谈; 4.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整改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5.逾期未整改的,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123098 电子邮箱:hdqsfjf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