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编码 | 120102SFJQT06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提出异议—审查—书面告知—送达—监督执行 |
责任事项 | 1.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 2.全面、客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3.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送达。 4.对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4123098 电子邮箱:hdqsfjf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