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2SFJJC07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司法部令第144号)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2.《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区司法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和受理投诉中,认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移送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20249 电子邮箱:hdqsfjzfj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