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编码 | 120102YBJQZ0100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通过查阅、记录、复制等形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实施机构 | 区医保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223151 邮箱:hdqybjzh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津塘路27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