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营业性洗车场(点)违规用水冲洗车辆的洗车器具的暂扣 |
| 编码 | 120102ZJWQZ04013 |
| 类型 | 行政强制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洗车场(点)的用水管理。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场(点),使用自来水冲洗车辆的,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洗车场(点)违反规定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洗车器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委托河东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实施 |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 报告并经批准—现场执行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立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结案 |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履行催告义务,申报行政强制。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4138499 电子邮箱:hdqzjwaqzljd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