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
| 编码 | 120102SCJQT01004 |
| 类型 | 其他类别 |
| 法定依据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受理-调解-公告 |
| 责任事项 | (一)登记机关自收到名称近似争议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登记机关处理名称近似争议可以调解,并应当在2个月内调解终结。(三)因调解不成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在认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不适宜名称认定书》送达争议双方,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
| 监督方式 | 电话:24139500 |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