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编码 | 120102SCJXK01042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24139500 |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