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二级裁判审核 |
编码 | 120102TY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2.《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人民政府令第 61 号)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主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体育局(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申请成立体育类社会团体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材料—下达审查意见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4148780 电子邮箱:hdtyj2008@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津塘路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