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解除收养登记 |
编码 | 120102MZJQR07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管理除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的收养 |
运行流程 | 初审——受理—— 审查 ——登记 |
责任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4121245 电子邮箱:hdmz503@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中山门龙潭路与广瑞路交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