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编码 | 120102WJWZS04017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指导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街道初审-报卫计委-批复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呈批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询问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sjjjjck@126.com 投诉电话:2431035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西锦路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