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编码 | 120102WJWQT0401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二)款“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指导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街道开具证明-办理-审核-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审核材料,即时进行体检,开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sjjjjck@126.com 投诉电话:2431035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西锦路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