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的奖励 |
| 编码 | 120101WJWJL02002 |
| 类型 | 行政奖励 |
| 法定依据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制监督科) |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hpwsjzfjdk@163.com 投诉电话:2319531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80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