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编码 | 120101WJWQT0401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条第二款 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街道开具证明-办理-审核-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之补正材料;审核材料,即时进行体检,开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hpwsjzfjdk@163.com 投诉电话:2319531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8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