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付 |
编码 | 120101WJWJF06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款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行政核查——诊断鉴定——一次性补偿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3.对于给付结果进行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hpwsjzfjdk@163.com 投诉电话:2319531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8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