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卫生统计人员或集体的奖励 |
编码 | 120101WJWJL09001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国务院令第453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卫生部3号令)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5312 电子邮箱:hpwsjzfjd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烟台道8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