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卫生应急人员的给付 |
编码 | 120101WJWJF12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76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务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核申领补贴人员材料; 3.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5.上报申报材料; 6.按时办结; 7.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hpwsjzfjdk@163.com 投诉电话:2319531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8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