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定点医药机构监督 |
编码 | 120101YBJ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现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市医保监督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处理的,填写移送调查函移送有关部门。 |
监督方式 | 电话:27267729; 邮箱:hpylbzjyb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