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医疗保障举报、投诉受理 |
编码 | 120101YBJ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举报、投诉信息—核查举报投诉情况—是否受理—告知举报投诉人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3.告知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电话:27267729;邮箱:hpylbzjybk@163.com;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