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 |
编码 | 120101SF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公证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区司法局进行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估——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
责任事项 | 1.由区司法局接受公证机构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 2.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区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3.将考核结果告知公证机构,要求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5600 电子邮箱:tjhpsf@aliyun.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与芷江路交口鑫东国际公寓1门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