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
编码 | 120101SF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公证机构负责人向区司法局提交工作报告——由区司法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
责任事项 | 1.区司法局接受公证机构负责人提交的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 2.区司法局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3.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司法局应责令公证机构负责人改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5600 电子邮箱:tjhpsf@aliyun.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与芷江路交口鑫东国际公寓1门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