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 |
编码 | 120101SFJQT06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调解——制作调解书 |
责任事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789、23123128 电子邮件:hpqsfjfyyszdk@tj.gov.cn 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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