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
编码 | 120101SPJ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市容环保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html?areaId=120101&record=istrue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3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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