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编码 | 120101SPJXK010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7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和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7号)附件5,第13项。市级权限下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文教卫生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_120101.html?areald=1201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3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