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编码 | 120101SPJXK01006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4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27条 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市容环保城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_120101.html?areald=1201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3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