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
子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
编码 | 120101SPJXK01007-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15条、第20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30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文教卫生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_120101.html?areald=1201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3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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