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
子项名称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 |
编码 | 120101SPJXK01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第9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1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9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第70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第71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下放管理层级至区县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经贸商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_120101.html?areald=1201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3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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