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
子项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设置独资医院许可(市级权限全部委托下放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实施) |
编码 | 120101SPJQT01016-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第1项; 2.《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医政发〔2010〕109号)第13条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港澳独资医院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设置该港澳独资医院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医院的名称、地址、规模(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的意见;(四) 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第13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台资独资医院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设置该台资独资医院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医院的名称、地址、规模(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的意见;(四) 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文教卫生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_120101.html?areald=1201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3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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