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子项名称 |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编码 | 120101SPJQT02002-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第18条 、第19条、第20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八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二十条 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 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4号) 全文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4号)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投资项目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件—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https://zwfw.tj.gov.cn/#/home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3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