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 |
编码 | 120101SPJXK03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第10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1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竣工验收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投资项目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_120101.html?areald=1201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3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