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子项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编码 | 120101SPJQT05043-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修订)第13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经贸商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件—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https://zwfw.tj.gov.cn/#/operatingInstruction?taskCode=a95a2747-3bf8-4d13-9379-b49c0f980d6f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33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