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 |
编码 | 120101SPJQT0504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政务服务办(文教卫生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件—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https://zwfw.tj.gov.cn/#/operatingInstruction?taskCode=a95a2747-3bf8-4d13-9379-b49c0f980d6f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2562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