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区级公共体育场馆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1TYJCF02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体育局(群体训竞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公共体育场馆 |
运行流程 | 【区级公共体育场馆,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 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2. 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3.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5.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6.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43988电子邮箱:hpqtyj03@t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0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