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编码 | 120101SRWZS03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7〕165号)一、征收范围。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法人单位,及本市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的外埠来津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二、征收标准。(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5元;(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月每户3元;(三)外埠来津居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四)除上述情形外,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吨260元,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向辖区所有垃圾产生单位按照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计量收费,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重按照每立方米0.26吨折算,并在收费票据中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垃圾产量、收费总额等事项。享受国家定期优恤的优抚户和生活特困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免交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征收单位。市市容园林委是本市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是本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收费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以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各区流动人口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废弃物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820727 电子邮箱:hpqhjwsglcsljgl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解放北路19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