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1SRWJC03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监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害垃圾从暂存点分类收集后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本市建立健全厨余垃圾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集、运输厨余垃圾车辆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厨余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废弃物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820727 电子邮箱:hpqhjwsglcsljgl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解放北路19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