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城市绿化竣工验收备案 |
编码 | 120101SRWQT04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100号,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人; 3.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4.对备案事项加强监管,完善备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63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