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注销备案 |
编码 | 120101SRW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三个月内恢复。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人; 3.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4.对备案事项加强监管,完善备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63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