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负责单位和个人签订自愿认养绿地、树木协议 |
编码 | 120101SRWQT04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加强对认建认养绿地、树木进行宣传。 2.对认建认养单位、个人进行技术支持和帮助。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63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